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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规与单证

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丢失赔偿的规则与依据

2022年12月2日

1929 年《华沙公约》是规范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、托运人与收货人法定义务的基础性条约,确立了承运人对过失的赔偿责任、最高赔偿限额,以及禁止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逃避责任的规则。中国于 1958 年加入该公约。此后数十年间,一系列修订议定书(1955 年海牙、1961 年瓜达拉哈拉、1971 年危地马拉城,以及 1975 年的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)对其进行修订与扩充,统称为“华沙公约体系文件”。

随着这些修订文件日渐碎片化、内容陈旧,国际民航组织着手起草《蒙特利尔公约》,并于 1999 年 5 月签署,将相关规则整合为一套统一、公平、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制度,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人身伤害、行李丢失与货物灭失。

根据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第 21 至 24 条,国际民航组织会定期复核并调整货物与行李灭失的赔偿限额,以特别提款权(SDR)计价,最近一次调整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生效。在实务中,这意味着货物丢失或损坏时,托运人获得的赔偿以适用公约规定的每公斤固定标准为上限,而非货物的全部申报价值——这也是高价值空运货物仍需投保货运险的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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